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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致命”漏洞引发的一系列“麻烦”

日光之下,新鲜事很多。如果眼见为实的话,恐怕现实中的某些桥段,比影视剧要更加精彩。

最近一则消息十分引人注目,牵扯到3家上市公司与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

据报道,四年前深华发与万科公明旧改纠纷仲裁,因其忽略重要证据,致深华发方失去胜算并赔偿万科2.34亿。

此后,当年代理该案的深华发方面的律师: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张志,在委托责任未完成前提下,向深华发方索要巨额律师费。其中还涉及到华侨城,甚至让委托方险失深华发A控制权。有点复杂,有点离奇。

通过一系列公开报道,大致理清事件的来龙去脉。但了解完后,疑惑却更深了。

1、败诉疑云:“致命”漏洞

首先是事情的起源,万科与深华发的关于深圳公明旧改的纠纷,二者的合作曾轰动一时,深圳的朋友应该更了解。

2015年8月,深华发和武汉中恒(控股股东)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公明旧改项目签署合作协议,万科作为开发商拿下该老厂房旧改项目。

强强联合,本来美事一桩。

但2015、2016年深圳的楼市,你懂的:疯狂向上,波诡云谲。

在此背景下,此前的合同条款不一定适用于当下。加上各种错综复杂的原因,合作似乎并没那么顺利。总而言之,2016年8月,深华发方面希望解约、赔钱。

万科方面则于2016年底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深华发及其控股股东支付迟延移交项目用地违约金、延办理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违约金等共计4.646亿元。

最终结果是:深华发方败诉。彼时的代理律师为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张志。

接下来问题来了。从公开消息来看,这场诉讼有一个重要证据被彼时的深华发律师方忽略:权利人问题。双方纠纷的主体地块实属武汉中恒子公司华发科技,但双方合作合同里,未有该子公司授权,存在漏洞。

按理说,如此大的漏洞,足以让深华发扳回一城。实际上,在结案后深华发另聘的律所也发现了这一漏洞。

为何张志律师最初没能发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官网显示,张志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执业经验丰富。”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士、香港城市大学LLM、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EMBA。

本来胜败乃律家常事,忽略漏洞、败诉这些也勉强说得过去。但另一个操作,就更让人搞不懂了。

在深华发此前的委托合同里,解除与万科公明旧改合作协议为核心诉求之一。但深华发曾在庭上提出,万商天勤在应诉环节,只字未提客户委托的解约诉求。为何?

从公开消息来看,原来是万商天勤律师张志在代理万科纠纷时,称其通过向万科发解约通知的方式,已经与万科解除了协议,依据的是《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然而,在法律层面,彼时深华发与万科的合约并未解除。关于这个《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内容,也并不适用于两方的合同解除条件。

关于该问题,还特意咨询了几位法律界朋友,他们都对此种合同解除方式表示质疑,且认为,这不是一位资深律师会给出的解释。

2、反诉背后:一手托两家?

更疑惑的还在后头。

公开截图表明,委托合同中明确,律方与深华发方合作合同的解除是收取后续律师费用的前提条件。而深华发与万科的合同并未解约,万商天勤后续却要求支付减免索赔额的提成费。

细究之后发现,如果不以合同解除为前提,那这个“减免索赔额的提成费”实在太好拿了。

从公开信息可知,万科方最初要求索赔的是4.6亿,依据是此前付给深华发方的首付款6亿,因三项问题违约,以3倍36%的利率108%计算逾期费用。

从旁观者的角度也明白,3倍36%的利率有违法理。最终法院判深华发方赔2.34亿。

之于深华发,解约未成,被聘请来的律方反将一军,坐在了仲裁庭的对立面:万商天勤方诉深华发和武汉中恒支付约两千万提成费。

公告显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8号裁决,裁决深华发A和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恒)向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支付律师费1940.2万元及其违约金。

关于这一裁决的裁定,也是颇有戏剧性。总结起来就一句话:前期迟迟拖延未判,到深华发方面提交了补充重要证据的申请书后,判决书下来了:万商天勤律师张志胜诉。

戏剧化到什么程度?据公开消息:每当深华发方去询问催促结果,仲裁院给的都是一张延期通知书,理由为“鉴于案情复杂”云云。

这样的通知书,连续给了五次。

此外,深华发提交的电子邮件和OA电子流等证据材料,仲裁院全部不予采信,也未采取技术手段进行鉴定或者证伪。

后续深华发质疑程序违法,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书尚未答复,仲裁院即让快递员收回了那份程序违法的裁决书,并于翌日打印一份驳回申请的决定,以及仅仅改了判决日期的那份张志全面胜诉的裁决书。

虽然最后一条无直接证据证明总裁院存在程序违规,但前期的拖延和对证据的“漠视”,就让人搞不懂了。

对了,在翻阅张志律师的履历时,有两个细节很有意思,一是上文关于张志律师服务客户截图里,出现了华侨城的名字,这个后面会提到。另一个如下图,张志律师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疑窦丛生背后,当事仲裁院称不向未授权第三人透露信息拒绝回应。这是啥意思?

然后是引入华侨城的问题。公开消息显示,被万科起诉后,武汉中恒持有深华发的股权被法院查封,股权是银行贷款的融资质押物,平安银行为避免潜在风险开始催款。

2016年底,张志牵线与华侨城方合作,本意是暂时纾困。谁会想到,后面却因此差点让委托方险失深华发A控制权。

此前,深华发A公告,基于多个项目的合作关系,武汉中恒借款给华侨城10.8亿,用于购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资产受益权。质押的担保资产正是武汉中恒持有深华发A的股权。

从协议来看,资金融出方变更为华侨城子公司,实际上则是深华发本身。

操作实际上是帮助武汉中恒免于被万科冻结股权后,在平安银行的融资贷款受阻;由于股价变动,资管计划通道方招商资管要求平仓,质押股权将受影响。

另一边,武汉中恒通过出让旗下武汉誉天红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引入了华侨城来运营武汉的地产开发项目。如行业人士分析的,双方协议实质为名股实债合作,武汉中恒让渡80%的股权是为得到相应额度的借款,约定的以项目可售物业销售收入10%的管理费相当于操盘费。

据公告披露,华侨城曾指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估,上述资产价值约30亿。但是,华侨城方面后续提供资金不到8亿,武汉中恒再三催款,华侨城方反复拖延。

目前,招商资管诉武汉中恒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3、控制权险遭旁落,谁最冤?

公开消息提到,2017年11月,深华发实控人收到招商资管平仓预警,同期,深华发股票持续下跌。质押物受到影响,武汉中恒对上市公司的实控权存危。

据公告,后因武汉中恒告知招商资管自己为事实资金融出方,控制权转移风险暂解除。

但疑惑并没有完全解开。梳理这起5年前的旧改合作纠纷,倘若文初第一部分的两个“漏洞”被发现且堵住,这一切本可以在万科诉讼中就及时“止损”。这一切,似乎在律师张志介入的那刻起,已经埋下伏笔。

谁会想到,后面牵扯的关系越来越复杂,深华发A及其控股股东武汉中恒在与律方的合作中,协议中的诉求似乎也并没有完成,反而控制权险遭旁落,被反诉几千万提成费。

2020年国庆假期后,深华发与万商天勤张志律师的仲裁案将被执行,被执行财产超三千万,该损失由其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承担。

深华发方被张志诉讼支付提成费之后,深华发方又反诉了张志方。更有意思的是,此次仲裁院为深华发方安排的边裁,为上次深华发方“败诉”时的主裁。这又是什么节奏?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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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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